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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3-04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打通“堵点”,消除“痛点”,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扩大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领导协调体制和综合监管机制


  (一)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体制。省政府建立由主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有关部门参与的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养老服务发展议事协调组织机构。要将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强化工作推动。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各地要按照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等因素,充实、加强基层民政部门养老工作力量,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和人力资源,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切实加强基层养老经办服务能力(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加强民政与市场监管、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专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逐步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对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应急救援消防总队、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顶层设计科学布局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社会兜底服务工程和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责任主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确保到2022年,全省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面达标。完善城乡社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民政部门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探索研究利用农民宅基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支持多种模式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明确养老服务功能基本配置,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储备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重点打造枢纽型的社区养老综合体,集成日托、全托、助餐、医养结合、康养服务等功能,强化社区养老资源与服务的统筹调配能力。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卫健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发展。落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落实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及统计分类标准工作。各地要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指引,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新出台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力度,集中清理有关政策、法规存量文件,对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及时废止。以居家养老、机构照护、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为主攻方向,推动完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省级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并纳入省级一类竞赛项目管理,对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并可优先推荐申报“龙江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评选(省民政厅、统计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厅、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加大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国家标准,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修订出台按照养老机构等级给予不同档次运营补贴的政策。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省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健全养老服务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加强监管。各地要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适时扩大人员和区域试点范围,形成多元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重点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鼓励发展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银保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八)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明确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各市(地)要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对于政府闲置资产以及空置的公租房,允许减免租金或者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省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强化养老产业扶持减负赋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可按政策规定减计应纳税所得额,按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政策规定减计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工程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价格收费政策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收费政策行为(省财政厅、发改委、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强化养老服务金融支持。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运用续贷、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方式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加强对银行收费监管,禁止向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重点清理金融机构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过程中捆绑收取服务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支持养老目标基金的健康发展。全面贯彻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推动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享受内外资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养老金融服务。研发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特色贷款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适当放宽老年人贷款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鼓励辖内信托公司结合金融服务与养老服务,积极开发养老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养老财产信托、养老消费信托等养老型信托产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养老产业开发和建设。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保险相关产品的发展和服务(省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一)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以养老机构防火设施改造为重点、以农村敬老院撤并整合提档升级为重点工程,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消防安全技能。强化养老机构人防管理和在院老年人心理疏导工作,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要求。农村敬老院及利用闲置校舍、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应急救援消防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联动发展。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依托老年文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医疗卫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医疗义诊、医养护理等健康保健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志愿服务计积分的“时间银行”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证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文旅厅、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业态。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行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充分发挥我省整体生态化优势,依托“黑龙江天鹅颐养联盟”和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打造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开展旅居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旅居康养产业发展。


  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引导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面向智慧养老需求领域,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特点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拓展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


  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开展省级医养结合机构试点,推动医养结合、家庭医疗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推广“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建设以互联网预约挂号、诊间支付、专家查询、健康知识普及、诊查结果查询和远程医疗为基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开展“智慧医疗+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工作室”的慢病管理“云”服务。推进老年人健康卡的应用和普及,实现就医“一卡通”。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到2022年签约率达到100%。


  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督导入围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证入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加大优秀智慧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支持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类中涉及养老服务领域的项目,在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项目立项。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照护、康复机器人等相关康复设备,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老化日用品、服饰、食品、保健品等产品用品。


  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独特优势,探索“医、护、康、养”一体化新模式,着力打造融合医疗、照护、康复、养老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医疗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疗养等机构与中医医院开展合作,开启中医药康养和医养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与社区、家庭结合的医养服务。依托我省森林氧吧、温泉冷泉、湿地绿肺等独特自然资源优势,实施“中医药+旅游+养老”行动,开辟中医药康养旅居路线,积极开发基于我省道地或大宗中药材的适老产品和中医药康养旅居产品。重点建设一批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景观、传统健身运动、药膳食疗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旅游基地。探索绿色发展新模式,建设一批集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中医药特色小镇(省民政厅、发改委、文旅厅、工信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教育厅、体育局、金融监管局、中医药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农村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省、市(行署)、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居家或就近学习。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社区教育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实效。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各级老年教育学习网点,加强数字化学习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建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导学服务、个性化学习推荐等各类学习支持(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引导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省民政厅、卫健委、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纳入全省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目标,加强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法制观念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12315电话和全国12315平台,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优先受理老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广泛深入开展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宣传,增强全社会敬老意识。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和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省公安厅、广播电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民政厅、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七)加大养老从业人才培育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产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实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关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共建共享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引导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与规模以上养老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对接企业需求,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推广双元制、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育人模式;在养老服务专业领域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提高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卫健委、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落实养老服务就业优待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人社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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